标题: | 简明问答解读|《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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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0F490916355/2024-5481590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10-1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怎样调整的?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确定以拟购住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标准。
县级行政区域以山东省民政厅认定为准,即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
示例:在淄川区已有两套住房、张店区无住房,现打算在张店区购买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新政策规定,申请贷款时按首套房认定。
二、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购买第三套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不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示例:在淄川区已有两套住房、现打算在淄川区购买第三套住房,按照规定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高品质住宅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
在我市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贷款限额基础上上浮20%。即夫妻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含合力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96万元;仅一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
四、高品质住宅如何认定?
高品质住宅项目名单以住建部门公布为准。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各项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使用?
对于同时符合多种情形(如高层次人才、多子女家庭、购买装配式住宅、购买高品质住宅)的,贷款最高额度取最高限额,各项优惠政策不可叠加使用。
六、 执行时间及有关说明。
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申请尚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变更贷款申请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