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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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0F490916355/2025-550698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5-02-2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振消费的实施方案》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有关工作要求,优化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租房定额提取额度
1.无房职工定额租房提取额度由1260元/月提高至1500元/月,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定额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3000元/月。
2.职工提供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租房提取金额上限由30240元/年提高至36000元/年。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4.新市民、青年人、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照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二)下调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
(三)提高现房贷款最高额度。在我市购买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额度上限基础上上浮10%。现房是指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销售的住房。
(四)提高贷款实际可贷额度。在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内,贷款月还款额(根据家庭成员全部负债计算)与家庭月收入的比例由50%提高至60%。
对于符合多种额度支持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取最高限额,不做累加。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月份租金未提取的职工,仍按照调整前租房提取额度标准执行。此前已申请尚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变更贷款申请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