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承诺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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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0F490916355/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 请 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名称:
二、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经审核申请人主要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办理。请于做出审批决定3日内, 年 月 日前将以下材料补齐:
1.
2.
(二)申请人在提交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诺。申请人提交主要申请材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经监督核实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三)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失信行为通过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分中心、管理部:
(签字盖章)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