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简明问答解读|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2370300F490916355/2024-548120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16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简明问答解读|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6
  • 字号:
  • |
  • 打印
联系人:汤曜州
联系电话:0533-6721229

一、哪些单位应该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个人能否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新进入单位工作的职工应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

五、单位是否可以查询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答: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有权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六、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会有什么后果?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会有以下后果: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企业经营困难,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业务吗?

答: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补缴住房公积金,每次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期限均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申请。

八、退休后能不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中止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及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已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允许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如何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十、单位未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职工本人是否可以办理?

答:可以。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中止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及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办理。

十一、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方面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授权其负责以下事项:

1.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2.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等事宜;

3.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4.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5.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6.依法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