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丨关于修订《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 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2370300F490916355/2025-5511681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5-03-2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一、修订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扩大“商转公”贷款受益范围,减轻缴存职工还贷资金压力,进一步提振消费。结合职工需求调研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淄住发〔2024〕3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含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允许异地缴存职工将在我市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将第六条(二)“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的规定修订为“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中关于逾期次数的认定标准,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执行”。即连续逾期三期以上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的(拖欠年费的除外),不得准予申请贷款;连续逾期三期以内(含三期),累计逾期六期以内(含六期),且申请贷款前所有逾期金额已还清的,准予申请贷款。
三、将第六条(三)“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的规定修订为“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四、将第六条(五)“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符合业务受理时限要求。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2025年3月1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9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7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规定修订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不再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