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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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0F490916355/2024-5481194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稳经济的政策措施,上级部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了诸多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完善。2020年修订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已无法很好地满足当前和今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梳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三、主要内容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流程、贷款担保、贷款本息偿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内容,共计三十六条具体条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至贷款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
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5.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6.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7.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8.同意并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查询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与办理贷款相关的信息和信用状况,并同意将个人信用信息(含不良信息)提供给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9.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2.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变化确定倍数执行标准,并发布执行。
3.我市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相关规定享受额度优惠政策;购买装配式住宅及多子女家庭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各项优惠政策不能混合使用。
4.贷款最高额度必须在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以内。
5.首付款金额加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
(三)贷款流程。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是: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岗、复核岗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个人资产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准予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保证人配偶等签订《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或预抵押)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四)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是借款人贷款所购买的且能够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自住住房。借款人应将贷款所购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权利设立及实现优先于商业性住房贷款,在处理抵押物或其他财产时要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办理担保方式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抵押物(人)变更、提前还款缩短期限等贷后业务。
(六)法律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否则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依法处置担保物优先受偿等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