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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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0F490916355/2024-5481183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将已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开展商转公贷款能够减轻职工购房还贷压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群体。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为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组合贷款中的原商业贷款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还清原商业贷款的,差额部分须自筹资金还清。
(二)贷款条件。
1.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
3.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4.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的住房,且权属明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符合业务受理时限要求。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2025年3月1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9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7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商转公贷款业务。
6.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出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相关材料;
7.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三)办理方式。为最大限度支持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贷款,兼顾不同家庭实际情况,提供直转和结清两种办理方式。
1.直转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办理房产抵押(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该方式要求原商业贷款银行和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为同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2.结清方式。借款申请人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并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后放款。此方式支持全市所有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四)贷款额度。商转公贷款不超过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的贷款额度,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直转方式办理的,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减去未来3个月的应还本金总额后剩余金额)。
2.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3.同一住房的商转公贷款金额加上该套住房购房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房价。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