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建议的办理答复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2024161
建议人: 段岩霞
主办单位: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 2024-07-17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段岩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公积金“提贷并举”政策覆盖范围的建议

202211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心出台了《关于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具体内容为阶段性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和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购房合同房屋总价的30%。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该政策出台以来,有效缓解了部分职工住房消费资金压力。为继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保障作用,中心于202411日继续执行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

为了支持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实际,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仅限于首套住房。

二、关于实施住房贷款“商转公”的建议

2015101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522号),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提出丰富贷款种类,完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061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废止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59号),确定废止《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我市的公积金贷款增速较快,个贷率一直在高位运行。目前,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87.11%,居全省首位,资金供求矛盾依旧较为突出,综合考虑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大量的商业贷款等因素,在保证正常公积金提取及贷款需求前提下,我中心无法再承担“商转公”贷款带来的大量资金需求,暂时不具备恢复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条件。为缓解职工的购房还贷压力,我们出台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政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用来归还商业贷款。

下一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动摇,继续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在充分考虑有关建议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努力为群众解决住房问题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贡献住房公积金力量。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717

 

联系单位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人陈丽雪:0533-6721203;崔树伟:0533-6721201

(此件公开发布)

目前全国各省市陆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浙江、江西、贵州、四川和我省青岛等地市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提贷并举”“房贷商转公”等政策。而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则相对滞后,如“提贷并举”政策仅面向购买首套房,夫妻两地分居需购买工作地唯一住房的缴存人员、购买新建商品房房以“替换”改善旧房的缴存人员,都无法享受该政策。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资金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居民住房保障与改善的支撑作用,建议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有关政策:       1.扩大公积金“提贷并举”政策覆盖范围。缴存人在工作区县(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用以自住的,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可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积极实施住房贷款“商转公”。对在工作地购买唯一自住房的缴存人员,信用良好的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良性增长的人员,将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降低购房者的还贷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