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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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核定 自2026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736.5元。 (三)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为24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221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202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试点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为9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416元(即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4%)。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在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四、办理渠道 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方式,原则上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 (一)单位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单位网厅专管员通过电脑登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https://zbzfgjj.cn/hfmiswt/login)办理(单位网厅操作手册已上传至网上服务厅“下载中心”)。 2.线下办理:未注册网厅专管员的缴存单位,可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服务号、网上服务厅、“爱山东”APP或就近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2026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26年6月份的缴存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二)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前,应对本单位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本单位职工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予以核实、完善和确认。单位或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三)缴存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以公告、通知、签字确认等方式及时告知职工本人,同时留存相关资料。缴存单位应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缴存单位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缴存职工核对本人账户余额、缴存明细等信息。缴存人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爱山东”APP、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或微信服务号等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中,各缴存单位应主动做好已离职、退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清理工作,及时督促相关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或转出手续,对封存账户做到及时清理。 (六)各缴存单位作为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算申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完成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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