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对《关于开展淄博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27 18:13:0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还贷资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关于开展淄博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1月3日。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

电  话:0533-6721201、6721769

邮  箱:szfgjjglzxdk@zb.shandong.cn

附件:《关于开展淄博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开展淄博市商业性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广大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还贷资金压力,经研究,决定优化“商转公”业务办理模式,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组”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转组”业务介绍

“商转组”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形成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的模式。

二、办理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基本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转组”贷款的办理银行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签订“商转组”业务合作协议(附件1)的受托银行。“商转组”业务合作协议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市行)授权各自分支机构签订。委托银行应与原商业贷款银行为同一银行。

(二)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且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三)申请“商转组”贷款的住房须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的住房,且权属明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出具办理商转组贷款业务相关材料;

(五)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三、贷款额度

 “商转组”贷款额度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且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且“公积金贷款+剩余商贷”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超出部分需提前归还);

(三)同一住房的“商转组”贷款金额加上该套住房购房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房价。

四、贷款材料

(一)《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转组)(附件2);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含未成年子女)、婚姻状况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五)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半年的还款对账单(银行盖章);

(六)银行出具的《商转组业务银行意见书》(附件3)、半年的还款计划(银行盖章)、《知晓书》(附件4);

(七)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证明原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权属清晰,除原住房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八)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征求办理“商转组”业务意见。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组业务银行意见书》。借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材料以及“商转组”业务所需的其他材料,向原借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不支持跨行办理。

(二)贷款受理及审批。贷款受理岗、审批岗对贷款条件进行核查,确认符合“商转组”贷款条件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商转组贷款受理、审批工作。

(三)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房产抵押(顺位抵押)。受托银行与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签订《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出具《知晓书》,原房产抵押变更为组合贷款抵押,抵押债权比例按照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各自所占比例进行划分。

(四)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核实抵押手续办理无误,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

(五)部分偿还原商业贷款。贷款放款当日应提前部分偿还原商业贷款。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日还款的,出现商贷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重复计息的情况,由受托银行负责向借款人解释说明。受托银行应将资金结算凭据和原商业贷款《部分还款证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留存电子档案。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

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执行。

 

附件:1.《淄博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2.《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转组)

            3.《商转组业务银行意见书》

            4.《知晓书》

            5.“商转组”业务办理银行名单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