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0 13:50:28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202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7767.5元,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6664元。

自2024年7月起,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述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2024年7月住房公积金已缴费的单位,对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24683.5元的职工,应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