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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5-23 13:54:2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事项名称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本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材料(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

(可登录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https://zbzfgjj.cn/hfmiswt/login)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

2.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贷款月份的带水印的《个人信用报告》)

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信息授权码、身份证电子信息、实体身份证均可(港澳台同胞提供相应证件材料);

(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和身份证电子信息通过“爱山东”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包括索引页和每个人单页);(本市户籍可不提供,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核验,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供材料原件)

5.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山东省内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

(单身职工填写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2011年8月1日后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能够通过省民政部门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6.首付款银行凭证或收据原件;

(收到条须收款人签字按手印)

7.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8.原房主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9.卖方身份证信息授权码、身份证电子信息、实体身份证均可;(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和身份证电子信息通过“爱山东”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

10. 卖方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卖方本人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

11.申请人《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申请人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异地贷款提供);(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现场授权出示。)

(省内缴存职工可不提供,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核验;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爱山东”APP、缴存地中心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现场出示)

1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授权我中心通过共享平台查询。)

温馨提示:

1.提交贷款申请时,需将所有贷款资料准备齐全,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签字。

2.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本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最近连续6个月缴存基数平均数与贷款申请时的缴存基数,孰低确定。借款人配偶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购房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其工资收入认定标准。申请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现场授权出示。)(省内缴存职工可不提供,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核验;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爱山东”APP、缴存地中心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现场出示)。

4.提交贷款申请资料时,只初步核定贷款金额,最终贷款发放金额根据合同价格、契税计税价格、评估价格三者较低者确定。

5.职工购买未成年人房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产登记所有人的法定监护人需到服务厅现场面签《承诺书》,出示身份证信息授权码、身份证电子信息、实体身份证均可(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和身份证电子信息通过“爱山东”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以及户口本原件(本市户籍可不提供,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核验,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供材料原件)或其他能证明是法定监护人的相关材料原件。

6.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仅用于核算贷款职工的还款能力,不再视同拥有住房套数。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1.临淄区临淄大道97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区1-15#窗口  齐鲁石化分中心、临淄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7177200

2.张店区联通路190号 市直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5201735

3.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张店区西四路119号)二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张店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2307183

4.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   淄川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6022870  

5.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二楼B-2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博山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4185473

6.周村区“市民之家”(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二楼正门服务台东临30米北区   周村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6160172

7.桓台县“便民中心”(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1886号)三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桓台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8218404

8.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C区 高青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6969588

9.沂源县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鲁山路与瑞阳大道交叉路口东300米鲁中义乌商贸城三楼)D区 沂源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2755811

10.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政务服务中心B座2楼 高新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3582163

11.淄博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重庆路与复兴路路口东南角院内)一楼  经济开发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2320355

六、办理机构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张店分中心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淄川分中心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其他分中心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审查及贷款批准。

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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