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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丨《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2-31 17:35:5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二、缴存人正常在异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是否可以在我市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不可以。每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缴存账户时,应在全国范围内无正常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或注销。

三、单位缴存职工失业、离职等情况下能否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答:可以。原有单位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或注销,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有效身份证件;(2)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I类借记卡;(3)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五、灵活就业缴存人如何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变更,需本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手机号码等非关键信息变更的,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六、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什么时候缴存第一笔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6个月内仍未进行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账户自动注销。

七、灵活就业缴存人如何办理缴款?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可按月(季、半年、年)协定缴存或者灵活缴存。缴存人选择按月(季、半年、年)协定缴存的,缴款方式可以选择银行托收或自行缴存两种方式,缴存人选择灵活缴存的,自行缴存。

八、灵活就业缴存人月缴存额范围是什么?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我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缴存比例在5%-24%之间,自主确定月缴存额。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目前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下限为91元,上限为6664元。

九、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自主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吗?

答:可以。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和需求随时调整月缴存额。

十、灵活就业缴存转为单位职工缴存的,应如何处理灵活缴存账户?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需先行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灵活缴存账户封存,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终止协议提取,入职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十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到异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是否可以转出至其他中心?

答:办理转出业务须同时符合转出中心和转入中心有关异地转移政策。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需先行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封存业务,继而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发起转移申请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十二、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异地中心的缴存余额,可以转入到淄博公积金中心灵活缴存账户吗?

答:办理转入业务须同时符合转出中心和转入中心有关异地转移政策。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我市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转移资金未注明灵活缴存信息的,按照单位缴存性质进行入账;转移资金注明单位缴存部分和灵活就业缴存部分的,根据资金性质分别入账。

十三、灵活就业缴存人哪些情况不可以转出至异地中心?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个人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不能办理转出业务。

十四、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公积金如何计息?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十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缴存业务?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到住房公积金各服务大厅办理缴存业务,线上缴存业务(如开户、缴款、协议变更)等业务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十六、灵活就业缴存的公积金如何补贴?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首次开户,连续缴存满2个月或累计缴存满3个月,给予缴存补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20%-50%(暂按30%)给予缴存补贴;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没有逾期记录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10%(暂按10%)给予缴存补贴。

十七、灵活就业缴存与单位职工缴存互相转换时,缴存补贴如何计算?

答:单位职工缴存转为灵活就业缴存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部分享受缴存补贴;灵活就业缴存转为单位职工缴存的,缴存补贴自转为在职职工之日起停止计算。

十八、2025年1月1日前已经开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享受缴存补贴吗?

答:2025年1月1日前已开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需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自签订协议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享受缴存补贴。

十九、灵活就业缴存人领取缴存补贴有期限吗?

答:按照试点工作要求,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试点有效期内享受缴存补贴,试点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十、灵活就业缴存的资金可以提取吗?

答:可以。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申请办理政策性提取和灵活提取。其中政策性提取是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的,出境定居的,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灵活提取包括灵活部分提取和终止协议提取。

二十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哪些情况下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或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提升项目中涉及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拆迁安置期间需要租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发票,拆迁安置期间需要租房的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在职职工租房提取政策同时适用于灵活就业缴存人。

二十二、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保留账户灵活提取需满足什么条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申请条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个人账户未被法院冻结;

申请材料:有效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可提取2025年1月1日以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金额(不包含司法部门冻结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缴存余额),且提取后账户余额保留不少于1元。

二十三、灵活就业缴存人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条件?缴存的资金可以提取吗?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不限时间自由退出,退出时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部分(即终止协议提取)。

二十四、灵活就业缴存人终止协议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转为在职职工后,还可以办理灵活提取吗?

答:可以。灵活就业缴存人退出时,可即时办理终止协议提取业务,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资金、利息及缴存补贴,如未及时提取,转为在职职工继续缴存后,仍可办理灵活提取或终止协议提取,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资金。

二十五、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提取业务?

答:线上渠道: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厅或爱山东APP等;线下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

灵活提取(包括灵活部分提取和终止协议提取)和按实际房租支出租房提取业务暂时须到线下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线上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二十六、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根据《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基本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征信审核、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方式、办理流程等与在职职工一致。贷款基本条件主要有: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至贷款申请之日,缴存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八)同意并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查询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与办理贷款相关的信息和信用状况,并同意将个人信用信息(含不良信息)提供给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七、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缴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缴存月份如何认定,账户余额可否合并使用?

答:单位职工缴存转为灵活就业缴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缴存月份连续,未出现中断或欠缴等不正常缴存的情况,连续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二十八、异地缴存(含异地灵活就业缴存)转入本市灵活就业缴存后,异地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能否在本市申请贷款时参与计算额度。

答:异地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正常缴存条件,可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二十九、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时要求最近6个月连续缴存,如何认定?

答:按月、按季缴存的,应按时足额缴存;半年缴存或按年缴存的,缴存额需在账户中保留至少6个月;灵活缴存的,需每月均有缴存流水。未在约定时间段内成功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任何缴存方式均至少需要缴存至贷款申请月份的上一个月。

示例1:灵活就业缴存人A按月缴存,2025年1月首次汇缴后,直至2025年6月均按月连续正常汇缴,期间未发生中断或补缴,则最早可在2025年7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示例2:灵活就业缴存人B按月缴存,2025年1月—3月均连续按月正常缴存,2025年4月缴存中断,2025年5月重新缴存。则需至少按月连续缴存至2025年10月,最早可在2025年11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示例3:灵活就业缴存人C按季缴存,2025年1月汇缴1季度(缴至3月),2025年4月正常汇缴2季度(缴至6月)后,最早可在2025年7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示例4:灵活就业缴存人D按半年缴存,2025年1月汇缴上半年(缴至6月),最早可在2025年7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额需在账户中保留至少6个月。

示例5:灵活就业缴存人E按年缴存,2025年1月汇缴全年(缴至当年12月),则最早可在2025年7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额需在账户中保留至少6个月。

示例6:灵活就业缴存人F选择灵活缴存方式,2025年1月—6月账户每个月均有缴存流水,则最早可在2025年7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十、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计算公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 贷款额度=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不低于计算贷款额度要求的账户余额。享受我市生活补贴的灵活就业青年人才,将生活补贴缴存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规定倍数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变化确定。

存贷系数按照“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原则确定。缴存时间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存贷系数为0.7;缴存时间满12个月未满18个月的,存贷系数为0.8;缴存时间满18个月未满24个月的,存贷系数为0.9;缴存时间满24个月及以上的,存贷系数为1。

三十一、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收入如何认定?
      答: 采用缴存额倒推缴存基数方式核定收入,即缴存基数=最近24个月合计缴存额÷24÷5%(缴存时间不满24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数计算月均缴存额,实际缴存月数自第一笔缴存资金入账月份算起)。倒推的缴存基数高于5000元的,需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可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的,按应纳税所得额认定收入,不能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的,按5000元认定收入;倒推的缴存基数低于5000元的,按倒推出的缴存基数认定收入。

示例1:灵活就业缴存人A最近24个月合计缴存额4800元,收入经计算后为4800÷24÷5%=4000,则最终认定收入为4000元。

示例2:灵活就业缴存人B最近24个月合计缴存额9600元,收入经计算后为9600÷24÷5%=8000,但申请人无法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则最终认定收入为5000元。

示例3:灵活就业缴存人C最近24个月合计缴存额9600元,收入经计算后为9600÷24÷5%=8000,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标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则最终认定收入为7000元。

示例4:灵活就业缴存人D最近24个月合计缴存额9600元,收入经计算后为9600÷24÷5%=8000,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标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则最终认定收入为9000元。

示例5:灵活就业缴存人E已连续缴存12个月,最近12个月合计缴存额2400元,收入经计算后为2400÷12÷5%=4000,则最终认定收入为4000元。

三十二、借款人为灵活就业缴存,配偶为单位职工缴存,如何计算贷款额度?
     答:夫妻双方分别为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的,均可作为借款人。借款人无论以灵活就业缴存还是单位职工缴存,均是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不超过最高限额,最终可贷额度的确定由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还贷比等因素综合确定。如果借款人为灵活就业缴存,配偶为单位职工缴存,贷款额度计算举例如下:

 示例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合计有2万元,已连续缴存10个月,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1万元,在工资收入均符合条件情况下,按当前挂钩倍数20倍计算,可最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8万元(2×20×0.7+1×20=48)。

示例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合计有3万元,已连续缴存18个月,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1万元,在工资收入均符合条件情况下,按当前挂钩倍数20倍计算,可最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74万元(3×20×0.9+1×20=74)。

示例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合计有4万元,已连续缴存24个月,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1万元,在工资收入均符合条件情况下,按当前挂钩倍数20倍计算,可最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80万元(4×20×1+1×20=100,受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限额影响,可申请最高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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