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通知公告
淄博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提醒告知

发布日期:2024-10-29 15:21:40 浏览次数: 字体:[ ]

尊敬的缴存职工:

为了方便您更高效、快捷地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告知如下,请知悉。

一、“商转公贷款”的定义

“商转公贷款”即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在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缴存职工申请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的业务。

友情提示:“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还清原商业贷款的,差额部分您需要自筹资金还清。  

二、“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商转公贷款”政策在住房套数认定上,与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一致。即以“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标准。

三、“商转公贷款”执行的利率对您是否有利

“商转公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当前为: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房分别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二套房为不低于2.775%和3.325%。

友情提示:请您与原商业贷款利率比较,确认是否对您有利后,再来申请“商转公贷款”。

四、“商转公贷款”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

根据当前政策,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原商业贷款不能存在逾期

为防范贷款业务风险,要求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不能有逾期记录。

六、“商转公贷款”期限与原商业贷款期限无关

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年龄、还款能力、申请额度等)计算借款人可贷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最长可贷30年。商转公贷款房龄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40年。

七、“商转公贷款”对于工资收入的认定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最近连续6个月缴存基数平均数与贷款申请时的缴存基数二者较低者确定;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配偶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购房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其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友情提示:请您核实您的工资收入是否能够贷出相应额度,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还清原商业贷款的,差额部分您需要自筹资金还清。  

八、“商转公贷款”对于首付款比例及贷款额度的规定

“商转公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直转方式办理的,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减去未来3个月的应还本金总额后剩余金额)。同一住房的商转公贷款金额加上该套住房购房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房价。

九、“商转公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政策规定,“商转公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十、“商转公贷款”对于借款人的规定

“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请确认后办理。

十一、“商转公贷款”对于房屋的规定

“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应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的住房,且权属清晰,除原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影响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