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 |||
|
|||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拟购住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标准。 县级行政区域是指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 二、实施高品质住宅贷款额度上浮政策 在我市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贷款限额基础上上浮20%。 高品质住宅项目名单以住建部门公布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7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