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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16 10:00:2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稳经济的政策措施,上级部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了诸多变化。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助力企业合规运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2.《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3.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主要内容

《缴存办法》全文包括总则、账户管理、缴存、计息和查询、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内容,共计三十八条具体细则。

四、主要政策变化

(一)明确缴存对象。进一步明确缴存单位的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部分业务情形。一是规范单位缴存登记注销业务情形,逾期未办理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市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按规定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二是规范个人账户封存业务情形,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三)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化。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要求,对各项缴存业务名称、申请材料要件等进行梳理规范。按照标准化统一要求,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申请期限由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调整为每次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期限均不得超过一年。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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