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2015年度第一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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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了2014年度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5年度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筹集使用计划,研究了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规范调整问题。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2014年度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15年筹集使用计划 2014年,当年归集住房公积金36.7亿元,比上年增长26.12%,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额达到223.12亿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达到49.5万人,公积金覆盖率超过70%;当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29.87亿元,连续两年均高于我市五大国有银行当年个人住房商贷发放额,贷款余额达到100.77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47.41亿元;截至2014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5.675亿元,支持保障房项目12个;当年实现运营收益2.52亿元,收益率居全省前列,为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房地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批准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2015年筹集使用计划。会议要求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科学预判形势,严格按照国家住建部要求进一步加大贷款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缴存和使用门槛。进一步强化为民意识、责任意识、资金安全意识,突出工作重点,提升服务水平,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相关政策的意见》 (一)为保障职工所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的一致性,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其他约定条款。 (二)新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调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一手房的职工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在契税完税证明登记日期一年以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买受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共有权人申请提取时,按所占份额确定提取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已办理提取备案的,再次申请提取时,不再提供购房合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的,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先还贷后提取”的原则,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分期提取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12个月应还款额。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中“职工失业后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及最长申领期限不超过24个月”的规定,同时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职工辞职后未再就业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如在24个月内重新就业的应办理账户启封、转移手续;户籍在本市的,当失业满24个月未再就业时,才可凭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户口簿等有效材料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本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户籍不在本市的,可凭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户口簿等有效材料即时申请办理。职工辞职失业后,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和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只能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原籍宅基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职工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旧村改造、城中村拆迁等形成了宅基地住房置换还迁房的格局,这部分职工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补缴差价的要求。职工在原籍利用宅基地住房置换还迁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户籍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缴差价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补缴差价发票金额。 (六)根据我市商品房市场租金水平及物价部门核定的全市平均租金价格6.2元/㎡的标准,我市按照7元/㎡的租金价格为最高上限,以家庭为单位,做为确定职工租房的提取额度,租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以内,当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月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执行时间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下发日期为准。职工提供: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无房产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七)关于调整重大疾病提取确定范围的事宜。我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以《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淄政发〔2013〕3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病种确定。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意见》 (一)实施住房公积金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政策。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利用率,最大限度的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制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政策(简称合力贷款)。 (二)稳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要求,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国家没有出具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未建立统一联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核查机制的情况下,我市积极稳步推进一手房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三)调整了购买自住普通住房贷款政策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首套房利率。 2、取消对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现有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我市人均建筑面积的限制。 3、对于原先按照二套房利率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期限规定,于次年1月1日,统一调整为首套房利率。 (四)规范了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已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不得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该套住房。 2、住房公积金贷前提报材料有关标准认定方法 (1)房屋套数的确定以淄博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套数为准。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确定。 购房时间的界定。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和约定交房日期二者较晚者确定。 法定退休年龄的界定。以身份证上确定的时间为准,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允许贷款。 (4)还款能力的确定。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其中:合力贷款的,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月收入合计计算。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商业贷款的,其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其中:合力贷款的,家庭月收入、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均按借款人(含配偶)加共同借款人的合计数计算。 借款人及其配偶对外提供担保未解除的,对外担保金额视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并计算确定还款能力。其中,合力贷款的,对外担保金额按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借款人未解除的对外担保金额合并计算。 ④工资收入的确认原则。以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为主,当职工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差较大时,要求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的流水或工资单。 (5)信用报告中逾期次数认定办法 以下累计逾期次数,均为每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次数合计。 ①连续逾期三期以内(含三期),累计逾期六期以内(含六期)的,认定信用状况良好,准予申请贷款。 连续逾期三期至六期(含六期),累计逾期六期至十二期(含十二期)的,需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逾期性质进行认定。 连续逾期六期以上,累计逾期十二期以上的,不得准予申请贷款。 (6)对外担保的审查 借款人及其配偶对外担保尚未解除且所担保贷款出现严重不良记录(所担保贷款按照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五级分类法”确定的风险等级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追加保证人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省政府公布的缴存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单身职工,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或追加一个保证人。保证人必须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具有淄博市本地户口、收入稳定且信用良好的在职职工。 (8)房屋产权共有的情况下,有关问题确定 当夫妻共有时,只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均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以房屋总价计算可贷金额。 非夫妻共有时,买受人与借款人必须一致。以买受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来计算可贷金额。合力贷款购房的,共有人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房屋总价计算可贷金额。 3、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的规定 (1)贷款一年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准予提前还款。 ①借款人家庭出现变故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如死亡、离婚、服刑、失业、大病等,无力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退房的。 借款人调离本市、房屋结构质量等出现问题,需要退房、换房的。 借款人因不符合国家购房政策,需要退房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变更担保的规定 变更担保的条件: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金额。 贷款担保变更业务类型 a、住房抵押替换保证人 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结房产证的,必须使用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替换保证人。 b、新保证人替换保证 贷款所购住房尚未办结房产证的,可用保证人替换保证人或其他住房抵押替换保证人。用保证人替换保证人,应坚持新保证人与原保证人同等条件的原则。 c、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替换原抵押住房 原贷款担保方式为其他住房抵押申请变更的,可变更为贷款所购住房抵押。 以下情形不得申请变更担保方式 a、原贷款担保方式为贷款所购住房抵押的,不得申请变更担保方式。 b、原贷款担保方式为按揭或置业担保贷款方式的,均需将贷款所购住房落实抵押,不得申请变更担保方式。 (3)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利息和罚息处理的建议 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由于借款人没有还款来源,无还款能力,继续计息将加重借款人的负担,实际是一种无效计息,停止计息有利于以后按有关程序核销处理。建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贷款政策规定和法律程序采取措施后,暂停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 ④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贷款;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的贷款。 4、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类型 (1)二手房贷款 贷款额度的确定。一是不超过现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二是贷款额度以成交金额、计税金额二者较低者计算确定。 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二手房贷款必须在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进行放款。 贷款资金拨入卖房人账户。 (2)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申请公积金置换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b、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c、为首套住房商业贷款。 d、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且此笔贷款无逾期记录。 e、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产证、土地证已经办结。 贷款额度的确定。一是不超过现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二是不高于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贷款担保方式 a、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经抵押给商业贷款银行的采用置业担保方式或由两个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办理公积金置换贷款。保证人为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b、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产证(含土地证)已办结,未抵押给商业贷款银行的,直接采用抵押方式。 ④贷款资金拨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账户内。 会议认为,出台以上政策,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职工切身利益,让更多的职工受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好的支持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以上规范调整的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对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刘东军副市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全市公积金管理工作,同时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大方向,进一步巩固完善制度体系、提高管理运营效益、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是要突出抓好公积金制度推广的关键环节。要突出抓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农民工缴纳公积金工作。积极探索农民工缴存使用公积金工作机制,引导督促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要求,将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条款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要积极推进地方立法相关工作,为制度推广提供法规保障。要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 三是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要坚持关口前移,建立公积金中心、银行、税务、房管等部门联查机制,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与房产信息、个人征信信息查询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要及时升级维护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要建立健全定期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责任、风险控制、考核奖惩等专项制度,明确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岗位职责,实现资金从归集、使用到回收的全流程监管。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风险教育和廉政教育培训,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队伍。 四是要切实加强房委会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委会议事、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例会制度。各区县要把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重要任务,加大实施力度,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各成员单位要把业务工作与公积金管理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强化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建议;同时,要在扩面征缴、资金管理等重点环节上加强协作,深化联合检查和执法,集中各部门、各单位的智慧和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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