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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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的需要,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置换贷款)。 第二条 贷款条件 申请公积金置换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且此笔贷款无逾期记录。 三、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产证、土地证已经办结。 第三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公积金置换贷款金额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不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二)不超过现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二、公积金置换贷款的期限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三、公积金置换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条 贷款担保方式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经抵押给商业贷款银行的采用置业担保方式或由两个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办理公积金置换贷款。保证人为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产证(含土地证)已办结,未抵押给商业贷款银行的,直接采用抵押方式。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公积金置换贷款,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的书面证明和银行内部过渡账户户名及账号。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需开具单身证明),贷款申请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三、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的契证、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人此笔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截止公积金置换贷款申请日的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第六条 采用置业担保方式的公积金置换贷款经中心初审合格后,转交置业担保公司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向中心出具担保函。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担保公司、原商业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置换贷款受托银行相互协助配合,办理原商业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注销,同时重新办理公积金置换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抵押方式的公积金置换贷款经中心审核合格后,受托银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托银行抵押登记岗联系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落实完毕,提交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岗补录贷款抵押信息,将他项权证号录入系统,并将他项权证的原件扫描至信息系统。 采用保证方式的公积金置换贷款经中心审核合格后,受托银行、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七条 公积金置换贷款资金划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过渡账户内,公积金置换贷款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存入还款存折内。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暂行办法 》(淄住〔2010〕34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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