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2370300F490916355/2023-5360407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稿解读|《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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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发布《通知》的目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月平均工资。为明确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特发布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缴存基数。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4683.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者低于24683.5元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职工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截至目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为21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90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700元。

(二)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单位缴存比例的调整,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缴存地分中心备案。

(三)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三、办理方式

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线下调整为辅的方式,应于2023731日前办理。

线上办理。单位网厅专管员可登录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https://zbzfgjj.cn/hfmiswt/login)办理。

线下办理。未注册单位网厅专管员缴存单位,可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可选择通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或到各服务厅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2023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371日至2024630日。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236月份的缴存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二)缴存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以公告、通知、签字确认等方式及时告知职工本人,同时留存相关资料。缴存单位应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缴存单位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缴存职工核对本人账户余额、缴存明细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缴存人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爱山东”APP、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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