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索引号: 12370300F490916355/2021-5166489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稿解读|《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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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202162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淄住字〔20212号),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政策依据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011日至20201231日)月平均工资。为明确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特发布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缴存基数。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1189元。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者低于21189元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职工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截至目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

(二)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单位缴存比例的调整,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缴存地分中心备案。

(三)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三、有关事项及流程

(一)缴存单位应在202171日至715日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并与职工进行核实对账,职工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服务厅。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同时,单位经办人员应同时完成对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信息和职工账户基础信息核对,通知本单位职工核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确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准确,保障职工能顺利接收到中心每月发送的短信服务。职工可通过淄博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厅、支付宝-市民中心等多种方式获取。

(三)2021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171日至2022630日。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216月份的缴存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四)已注册单位网厅专管员的单位,可登录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未注册的缴存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报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

(五)单位在调整本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后,应将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