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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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11-10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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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为了让大家全面理解《规程》,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问:《规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规程》从加强住房公积金工作规范性和提高操作性的角度,对《办法》中已有的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优化办事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二、问:《规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何规定?

      答:《规程》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按照规定可以缴存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问:《规程》对在职职工如何界定?

      答:《规程》第六条规定,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四、问:《规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何规定?

      答:《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五、问:《规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何规定?

      答:《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六、问:《规程》对新参加工作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

      答:《规程》第十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七、问:《规程》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规定?

      答:《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五)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六)置换还迁房的;(七)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九)职工及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十)退休的;(十一)出境定居的;(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三)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十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户口在本市,持续失业满2年仍未再就业的;(十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六)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问:《规程》对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有何规定?

      答:《规程》第六十一条规定,单位、职工如需查询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可以到所在单位或者管理中心查询。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相关链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