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索引号: 12370300F490916355/2020-None 文号: 淄住发〔2020〕19号
发文日期: 2020-11-19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发布日期: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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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淄住发〔2020〕19号

 

一、为规范我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序推进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各分中心、管理部。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三、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四、中心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五、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二)《保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七、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八、下列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中心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心信息产生或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中心保密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三)中心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公开。

十、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中心信息公开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中心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十一、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心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