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淄住发〔2022〕27号
索引号
12370300F490916355/2022-5241947
成文日期
2022-05-24
发文日期
2022-05-2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淄住发〔2022〕27号
各科室、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互助性作用,进一步满足职工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本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取消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条件限制。
二、人才群体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符合“淄博人才金政37条”规定的人才群体,在我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月以上,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才群体的范围参照《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博人才金政37条”)第5条、第6条界定。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农村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中明确显示“农村宅基地”或“用途-住宅、不动产权证号J0x-xxxxxxx”的房屋,不再纳入已有房屋套数的计算。
五、本通知自2022年5月28日起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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