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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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6-06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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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渡过难关,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并明确缓缴主体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缓缴备案,到期后进行补缴。

(一)备案材料

缓缴企业应当提供缓缴申请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缓缴决议、补缴方案。

(二)工作流程

1.缓缴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一致,制定缓缴和补缴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缓缴方案应当明确缓缴期间;补缴方案应当包括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应当及时补缴,并在三个月内补缴到位,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

2.缓缴企业需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缓缴决议、补缴方案,填写《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附件1),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缓缴企业可登录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进入【证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也可到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三)办结时限

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受理备案,实现即时办结。

(四)相关业务处理

对缓缴企业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系统中进行标注。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间,职工确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贷款职工不作逾期处理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群体、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2022年4月已进行正常还款,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制定具体还款计划,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分中心对借款人情况进行核实后当月及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统一处理。2022年12月31日前上述人员能够将逾期金额还清、实现正常还款的,疫情防控期间的不正常还款记录,可不作逾期判定,不上报征信部门,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对还款数据进行统一标注及调整。

三、阶段性提高缴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租赁住房且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提取额度由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20元调整至每月不超过3000元,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