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明事项免提交有关材料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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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全面推进我市“无证明城市”建设,按照《关于公布淄博市市本级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34号)要求,现就证明事项免提交有关材料事宜公告如下: 一、“无证明”的概念 “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是指在淄博市域范围内,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时,无需再到本市相关单位开具证明(不包括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而是通过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 二、免提交的证明材料 免提交的证明材料分别是: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旧房翻建许可证明、大修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共8项(详见附件1)。 三、免提交证明材料的替代方式 (一)数据共享。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及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替代。 (二)告知承诺。亲属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替代。由申请人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上承诺亲属关系。 (三)告知承诺+部门核验。旧房翻建许可证明和大修证明通过告知承诺+部门核验方式替代。申请人办理相关提取业务时,签订告知承诺书(附件2)。分中心、管理部持协查函到现场调查核实提取行为真实性,留存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反馈函等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无需提供上述8项纸质证明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不得拒绝。 (二)对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能通过信息共享和部门核验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本公告自5月1日起实行。
附件1: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 附件2:告知承诺书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8日 附件1: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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