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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冲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5-22 17:17:21 浏览次数: 字体:[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开展“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冲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按年对冲贷款”)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一年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每年可申请划转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内部转账方式直接冲抵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部分冲抵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当年冲抵金额均不得低于1万元,冲抵后,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均保留不少于贷款余额的5%。

二、办理条件

办理“按年对冲贷款”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一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申请本业务时贷款无逾期;

2.“按年对冲贷款”业务由借款人和提取人同时申请,未经借款人同意,不得办理。

3.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正常,账户为封存、标记为“失信职工”或人民法院冻结状态的不得办理。

三、提供材料

1.借款人及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电子信息;

2.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信息系统内未关联提取人与借款人婚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原件。能够通过共享数据查询的,不需提供结婚证。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为便于您顺利办理本业务,请避免在按月冲还贷日(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 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日(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 ) 办理。

欢迎拨打12329服务热线进行咨询。请关注淄博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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