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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淄博市发布市场监管“提醒告诫20条” 紧缺商品购销差价不得超过35%

发布日期:2020-02-03 08:56:34 浏览次数: 字体:[ ]

      1月3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提醒告诫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健康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要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紧缺商品因成本增加确需涨价的,购销差价不得超过35%,超出的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各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严守道德底线,依法诚信经营,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场开办方要严格执行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公示、留存入场销售畜禽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规范畜禽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和销售畜禽产品。
  严禁野生动物销售。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出售、购买、利用、加工、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禁止野生动物进入市场经营,特别是贩卖蝙蝠、竹鼠、獾等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野生动物,依法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暂停活禽交易和宰杀。农贸市场、超市、活禽专卖店、餐饮店暂停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市场开办单位切实履行开办者责任,并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的行政执法、场所消毒及疫情监测工作。
  暂停农村大集和农村集贸市场。
  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食品采购关,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畜禽产品来源可溯、途径合法,检验检疫证明齐全,禁止在餐饮场所内圈养、交易、宰杀活禽和野生动物。
  要严格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场所环境卫生控制要求。严格操作加工行为,加工畜禽类食品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
  主动履行社会主体责任,主动解决好消费者因疫情取消的订餐约定及退款事宜。原则上不承接各类群体性聚餐宴席,对已经订餐的,支持消费者取消、退还定金或延期举办。
  针对疫情防控所需的抗病毒药品和医疗器械,要严格杜绝非法渠道购进等违法行为。
  相关经营单位要做好短缺药品、防护用品清单管理,保障疫情防控药品及防护用品物资供应。
  相关经营单位要确保涉及疫情防控的温度计、口罩、消毒水等产品质量安全,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监管,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杜绝各类广告主体制作发布与野生动物交易有关的广告。
  杜绝各类广告主体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制作发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广告。
  杜绝各类广告主体制作发布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销售与防疫无关商品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要严格依法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功能,消毒剂广告宣传必须在其说明书的范围之内,不得引用“新型冠状病毒”有关内容的虚假广告。
  发布涉及“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公益广告的,须报经市委宣传部审定,未经审定同意,一律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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