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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8 18:17:57 浏览次数: 字体:[ ]

      修改完善后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已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于2020年11月2日正式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程》修订的原因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便捷程度大幅提升,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文件的精准性、适配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细化政策规定、明确业务标准,有效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了《管理规程》。

二、《管理规程》主要内容

《管理规程》共七章55条。包括:总则,缴存,提取,岗位设置,计息、对账、查询,法律责任,附则。

三、《管理规程》与原规程相比主要变化

(一)精简材料,减证便民。充分利用数据共享信息,对实现信息共享的,取消纸质材料。比如,职工开户不再提交劳动备案花名册,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不再提交结婚证、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租房提取时不再提交结婚证和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偿还商业贷款提取时不再提交借款合同、还款流水和借款人信用报告,退休提取时不再提交退休证等等。

(二)降低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门槛。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不再要求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

(四)增设按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上限。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由原政策“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得超过定额提取金额的2倍”。

(五)增加风险防控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对部分购房提取情形,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方可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相关问题解答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目前我市有哪些住房公积金提取类型?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4.支付本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

5.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家庭成员因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8.离休、退休的;

9.出境定居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1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缴存,封存满半年的;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抵本市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每年可申请划转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内部转账方式直接冲抵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一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当前无逾期;

2.提取人非借款人的,须经借款人同意,方可办理;

3.申请冲抵部分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当年冲抵金额均不得低于1万元,冲抵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保留不少于5%的贷款余额;

4.申请冲抵部分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中必须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人账户不能被标记为“失信职工”或人民法院冻结状态。

(四)有哪些购房提取情形,职工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方可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为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下列购房提取情形,职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方可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2.职工所购房屋总价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3.同一套房屋反复多次交易的;

4.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五)单位可否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答: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当提供便利服务。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8日

文件链接淄住发〔2020〕15号_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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