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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新闻】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长两年

发布日期:2018-06-19 16:46:4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我市于日前转发省住建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字〔20189号),进一步降低缴存企业成本。

     一是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淄住字〔2016〕45号文件《关于贯彻鲁建金字〔20166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430日。二是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三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是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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