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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告】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3-05 15:51:3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金〔2017〕2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通知》的补充意见,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自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网签系统准入程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楼盘准入后,应在1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准入信息提供给市房产管理局后,方可开通该楼盘项目网上签约系统。

      二、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差异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三、压缩贷款审批时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资产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予贷款的,说明理由。

      四、提高抵押登记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项目资料及企业资料,并配合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预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完成抵押(预抵押)登记手续。

      五、严格委贷业务考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督促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大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力度,对不履行委托协议约定事项,故意拖延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时间的,扣减相应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六、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切实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七、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将定期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查处力度。对经查实存在阻止或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房产管理局,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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