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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新闻】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

发布日期:2018-02-24 09:16:12 浏览次数: 字体:[ ]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确保公积金缴存者权益,创新工作形式,在我省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与法院协作联动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12月2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的条件、要件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以后提高涉住房公积金案件执行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规范了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助配合的工作程序,规范了基层法院执行权力的行使。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关于公积金查询。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需两名执行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或介绍信,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等相关信息。二是关于住房公积金冻结。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工作中,需要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人民法院予以冻结并按合法程序执行,冻结效力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止。三是住房公积金扣划。明确了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在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的5种情形、申请执行人为特殊群体的涉民生案件的2种情形、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形,应当书面报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复后,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四是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案情复杂的在三十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对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五是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因借款人不按期还贷发生纠纷的,商业银行已将借款合同权利转让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作为原告诉讼借款人;未将合同权利转让的,可以商业银行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全。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执行完毕。

       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有利于住房公积金案件依法依规、高效规范执行,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维护缴存人权益,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对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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