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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12-25 16:38:4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二、办理条件

1.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2.提取有效期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签订日期3年以内;

3.购房人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人需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我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5.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三、申请材料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份;

(可登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zfgjj.zibo.gov.cn)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同胞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3.申请人(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

(复印索引页和个人单页。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有效期30天。购房人与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或不能提供同一户籍证明的,填写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

4.申请人(购房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单身职工填写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1份)

5.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本市购房合同审核后退回,异地购房合同留存)

6.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7.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异地缴存职工购房申请提取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温馨提示:

1.职工本人申请办理。

2.仅提供首付款发票的,提取资金拨入开发商存款账户;提供全额购房发票的,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付清购房款的,视同全部付清购房款(职工个人信用报告体现该笔住房贷款信息的,可凭个人信用报告认定为付清购房款;个人信用报告无法体现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信息的,需提供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和放款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30天)。

3.提取有效期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签订日期3年以内。

4.如您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请二者选其一办理。职工办理异地购房提取,购房合同上写明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提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准予提取。

5.购房人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人需缴存住房公积金。

6.提取申请表右上方“收款方开户行和收款方账号”处,未付清全款的填写开发商存款账户的开户行和账户,付清房款的填写申请人本人存款账户的开户行和账户。

7.为了节约您的宝贵时间,请您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就近到任一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公积金中心审核;

3.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期限

1/8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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