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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31 15:29:29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打造“三最”城市升级版的决策部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所需资料和盖章等多个环节和手续进行了认真梳理。经研究,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 

附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1

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证明家庭名下的房产数量

1、《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淄住字〔2017〕63号)第八条(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含未成年子女)、结婚证(单身职工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含未成年子女)。

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淄住字〔2017〕60号)中第四十二条 (五)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1、住建部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3、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不动产登记部门




取消。已与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联网,职工授权后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查询。

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

提取业务

2

《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环节

职工单位核实相关信息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淄住字〔2017〕63号)第五十二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贷款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印章并由单位负责人或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签字。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所在单位




取消。职工可携相关材料直接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

3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单位盖章环节

提取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情况

1、《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

2、《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淄住字〔2017〕60号)中第五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并审核盖章。

 

1、住建部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所在单位




取消。职工直接到公积金大厅填表办理。

住房公积金

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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