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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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管理部)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政务服务部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管理部) 联系人姓名:(应为分中心、管理部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二、政务服务部门的告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政务服务的法定依据为: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2.《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二)法定条件 此政务服务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3.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政务服务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份;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1份; 3.户口簿(索引页,家庭成员个人单页)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者户籍证明原件(有效期30天)1份(无法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须填写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1份);(可容缺,3个工作日内补齐) 4.医疗诊断证明或档案病例(县级以上医院)原件、复印件各1份;(可容缺,3个工作日内补齐) 5.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报销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分中心、管理部服务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 1、2 、5 项 2.下列材料(可容缺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分中心、管理部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及相关材料,分中心、管理部当场作出政务服务决定。 2.申请人承诺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经监督核实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政务服务决定。 3.分中心、管理部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分中心、管理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如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审批决定,申请人同时终止相应活动。 (七)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或者资金款项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分中心、管理部: (签字手印) (盖业务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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