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通知公告
《淄博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7-09-28 10:20:44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前,《淄博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审签通过,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为了让大家全面理解《暂行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问:《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以及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工作要求,我市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新途径,将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大的职工群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为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改善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二、问:制定《暂行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以及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问:《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范围有何规定?
答:《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暂行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四、问:《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何定义?
答:《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五、问:《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有何规定?
答:《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基数作为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收入认定标准。
六、问:《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有何规定?
答:《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七、问:《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使用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
答:《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使用管理,按照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