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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告】淄博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7-03-31 11:38:43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6名委员,2016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调整了三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方面的有关政策: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范围。为最大限度促使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优惠性,允许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职工缴存公积金。2、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取消原购买第三套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三套自住住房。3、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统一调整为6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淄博市人民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8个科室,2个分中心,10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66人,其中,在编101人,非在编6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5644家,新开户单位446家,净增单位432家;实缴职工52.82万人,新开户职工4.36万人,净增职工2万人;当年缴存额53.05亿元,同比增长17.50%。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321.32亿元,缴存余额191.6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77%、15.7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无增加。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26.92亿元,同比增长34.3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50.74%,比上年同期增加6.36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29.70亿元,同比增长26.1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3万笔55.45亿元,同比增长25.44%、55.76%。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本金14.43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22万笔、238.46亿元,贷款余额166.6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61%、30.30%、32.66%。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6.95%,比上年同期增加11.07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无变化。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应收贷款本金1.16亿元,实收贷款本金1.16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5.68亿元,项目贷款全部结清。

    (四)购买国债:2016年,未购买任何国债。截至2016年底,无国债余额。

    (五)融资:2016年,未进行融资。截至2016年底,无融资余额。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30.84亿元。其中,活期13.6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8.75亿元,1年以上定期8.45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86.95%,比上年同期增加10.3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70856万元,同比增长32.11%。其中:存款利息收入2338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7467万元,其他收入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30655万元,同比增长76.52%。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6938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161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098万元,其他支出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40201万元,同比增长10.85%。增值收益率2.25%,比上年同期减少0.1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830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127万元,提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7774万元。

2016年,上交2015年度财政管理费用3900万元。上缴财政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326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5052万元。累计提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617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3524.70万元,同比增长24.02%。其中,1、人员经费1470.42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745.56万元、“五险一金”支出379.63万元、省级精神文明单位奖励支出188.52万元。2、公用经费109.35万元,包括因公出国0万元、公务接待0.77万元、公务用车39.99万元。3、专项经费1944.93万元,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450.74万元,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运维费162.59万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房屋租赁服务费35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无逾期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个人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3418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

       2016年底,无逾期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4%提取。当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项目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634万元。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无任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8.29%、3.96%和17.50%。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7.99%,国有企业占9.8%,城镇集体企业占4.73%,外商投资企业占2.7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7.5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69%,其他占13.5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6.28%,国有企业占28.03%,城镇集体企业占6.87%,外商投资企业占5.7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2.6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15%,其他占7.29%。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1.89%,中等收入群体占37.17%,高收入群体占0.94%。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0.12万笔、26.92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2.1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0.1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0.74%,租赁住房占1.15%,其他占0.1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7.8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2.9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6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00%,其他占1.29%)。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69.0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4.81%,比上年同期增加0.7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累计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5729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4.76%,90-144(含)平方米占71.78%,以上占13.46%;新房占69.02%,二手房占30.9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1.11%,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8.19%,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7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2.11%,中等收入群体占47.14%,高收入群体占0.75%。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329笔、13339万元。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6552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611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未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12个,贷款额度5.68亿元,建筑面积共56.38万平方米,可解决6777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10个、额度4.62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1个、额度0.46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个、额度0.60亿元。12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1.15%,比上年同期增加33.60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6年度,未涉及机构及职能调整及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如下:

        1、自起,取消“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可以申请办理购房提取”的限制,且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房屋产权查询证明。

        2、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4193元(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31元)。

        3、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和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的,经济效益差或者严重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自起,至,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以上政策完全符合国家“控高保低”的规定。

        4、,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

        5、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无调整,执行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7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25%。

        6、自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统一调整为60万元。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和住建厅的相关要求,2016年中心已完成了住房公积金APP、中心网站、短信、12329热线、微信、微博、网上服务大厅等项目建设,并在门户网站开设了实时咨询台,覆盖全市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等多种渠道住房公积金服务体系已初步建成;2017年中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已经通过市政府项目审批,力争2017年将各服务渠道进行整合到一个平台,进一步升级网厅建设,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一是以提高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为抓手,加强系统安全风险防范。建立定期巡检维护机制;在维护系统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完成系统存储虚拟化、全设备除尘清理维护工作;启动中心核心系统等保测评的前期立项工作。二是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导则》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推广使用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当年完成短信、微信、手机APP、12329热线等服务渠道的建设,并积极与市政府对接,贯彻基础数据标准和接入全国结算应用系统项目、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已完成上报评审,并成功立项,作为2017年的建设项目。

      (五)当年行政处罚案件1起,处罚金额1.18万元(含加处罚金0.18万元)。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六)当年无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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