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阳光政务
【政务公告】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

发布日期:2017-12-29 10:32:59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管理中心各服务厅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和查询业务。

 

第二章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按照规定可以缴存的单位或者人员,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七条  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附件1)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或者录用文件(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近期工资表;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新增、启封、调入)》(附件3);

(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或者录用文件(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单位应在发薪日后5日内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附件4),到管理中心办理汇缴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及账户封存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销户、调出、封存)》(附件5);

    (二)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者职工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者职工持有效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变更的,提供单位变更名称申请和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或者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供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手机号码变更的,提供职工身份证,填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基础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6)。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一)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的;

(三)经济效益差或者严重亏损的。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附件7)或者《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缓缴审批表》(附件8);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意见;

 (三)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单位近期工资表;

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的,提供人社部门同意缓缴社会保险的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次年的1231日。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当在申请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十九条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凭《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缓缴审批表》,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待单位恢复正常缴存后予以启封。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晋升、核定或者延续资质申请开具专业人员缴纳证明的,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申请表》(附件9)。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因上市、审计等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表》(附件10);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近期工资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等部门要求查询、查封或者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法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协助调查函》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并户)申请表》(附件11);

(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12)一式两份;

(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向异地管理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五)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

(六)置换还迁房的;

(七)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九)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十)退休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三)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户口在本市,持续失业满2年仍未再就业的;

(十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六)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第(一)至第(九)项情形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同时不得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第(十)至第(十五)项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缴存职工购买一手房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付清购房款的,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未付清购房款的,提取资金拨入售房单位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件13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原件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附件14);

)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无法证明关系的,须签订《父母、子女法定关系承诺书》)(附件15);

)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视同付清购房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缴存职工购房的,提供缴存城市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证明》。

    第三十条  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原件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提取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无法证明关系的,须签订《父母、子女法定关系承诺书》);

)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缴存职工购房的,提供缴存城市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证明》。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户口所在地农村购房,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原件

(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五)《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四)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规划部门建房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材料和施工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四)住建部门批准文件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材料和施工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物业管理部门等出具的大修证明;

    (五)购买材料和施工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已办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自还款第2个月开始,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根据借款人当期应还款额确定,最多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12个月应还款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共同还款人,可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取业务。提取资金拨入申请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附件16);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申请)。

    第三十七条  职工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提取资金拨入借款人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表》(附件17);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

第三十八条  职工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2个月后,利用自有资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限为自还清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

 (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次(不含)以上,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不得申请分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条  职工办结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离异,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原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原夫妻双方共同持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资金拨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第四十一条  职工已办结商业性住房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自还款第2个月开始,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总额根据借款人当期应还款额确定,最多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12个月应还款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四)借款合同和还款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五)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第四十二条  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房租。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原件

(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五)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第四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房且租赁廉租房或者公共租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四)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和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支出,提取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12个月的物业费支出。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四)物业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四)《准购证》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职工置换还迁房,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补缴差价发票金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原件

(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职工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四)房管部门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提取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原件(无法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须签订《父母、子女法定关系承诺书》);

    (四)《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费用总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原件(无法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须签订《父母、子女法定关系承诺书》);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例(县级以上医院)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报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条  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费用总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重大疾病的范围以本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确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原件(无法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须签订《父母、子女法定关系承诺书》);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例(县级以上医院)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报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  职工退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冻结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移民批准文件或者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提供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  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  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失业证登记日期为准,户口为本市的,自失业登记日期满24个月未再就业的,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户口为外市的,可即时申请提取。提取资金拨入提取人储蓄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籍证明原件或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提取资金拨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并审核盖章。

第五十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除外。

 

第五章  计息、对账、查询

 

第五十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30日,结息后的利息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年度为上年的71日至当年的630日。

五十九  为了保证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确无误,住房公积金结息后,单位应到管理中心领取单位结息清册和职工对账单,核对单位明细账,并与职工进行个人明细账对账,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

第六十条  单位、职工如需查询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可以到所在单位或者管理中心查询。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第六十  本规程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  本规程所规定情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六十  本规程自20171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116日。本规程实施前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的规定为准。

 淄住字【2017】60号规程附件1206-最新版.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