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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17 15:37:01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通过,现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并发布,自2017年11月19日起施行。这是自2007年《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再次进行全面梳理规范。为了让大家全面理解《规程》,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问:《规程》出台的背景和作用是什么?

      答: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变化,为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也不断发展完善,借款人条件、所需基本资料、贷款额度、期限等的确定以及贷款类型、岗位设置、流程操作等都发生了变化,《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暂行办法》制定的时间较早,已经无法很好地发挥指导现行贷款政策的作用,无法满足当前和今后公积金管理的实际需要,急需结合近年来我市新出台的贷款政策规定,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作健康发展。

    二、问:制定《规程》的依据有哪些?

      答:《规程》全文共分为十四章、七十七条内容,主要依据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淄住委【2007】2号)、《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等。

    三、问:《规程》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主体有哪些规定?

      答:《规程》第七条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规程》第六条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条件从民事行为能力、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要求、首付比例、担保、信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有合法、有效的担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等。第八条列举了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供的基本材料。

      四、问:《规程》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是怎么规定的?

      答:《规程》第三章第十条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必须在职工所购自住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以内。首付款金额加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房屋产权共有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根据夫妻共有、非夫妻共有以及所占房屋产权比例等情况确定。

      五、问:《规程》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利率的规定有哪些?

      答:《规程》第三章第十一、十二条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利率进行了详细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贷款最长期限3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请贷款。贷款期限的确定以借款人可贷期限为准。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4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在借贷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予以调整。

      六、问:《规程》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种类做了哪些规定?

      答:《规程》第四章—第九章详列了六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种类,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按揭贷款、组合贷款、合力贷款、异地贷款,推行多种类型的贷款模式,贷款种类丰富多样,最大可能满足不同条件职工的贷款需求。在全省率先推出了“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政策。“合力贷款”人员范围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配偶),以借款人及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的工资收入合计确定家庭收入,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借款人收入低,贷款额度低的问题,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家庭直系亲属间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还能增加职工还款资金来源,降低贷款风险。

     七、问:《规程》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流程如何规定的?

     答:《规程》第十章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资产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保证人配偶等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及受托银行及时办理有关抵押(或预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生效后,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及时发放贷款。

   八、问:《规程》中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偿还和有关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答:《规程》第十一章对贷款本息偿还进行了规定,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可以根据借款人的情况进行选择,较2007年《暂行办法》增加了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规程》第十三章对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相应处理措施以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情形等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处罚措施,并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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