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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4 15:56:0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政府令第98号)及《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4193元(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31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17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550元;高青县、沂源县1390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比例的确定

      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按照淄住字〔2013〕78号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至12%,即个人12%,单位12%。

      三、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和自行确定缴存比例

     (一)生产经营困难,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的,经济效益差或者严重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要在7月1日7月15日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对账单,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服务厅。

     (二)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于7月31日前,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审定(附:人社部门审定的单位《工资审批表》和上年12月份单位《工资表》纸质和电子版)。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16年6月份的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附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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