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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30 15:59:4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43号)的有关规定,我市2010年依据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09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原则上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7488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6%,即个人8%,单位8%。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为2010712011630

四、各单位必须于71715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柜领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对账单,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返回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一份分别存档。

单位通过电子数据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同时正确登记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打印一式二份,盖章后于81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附上年12月份工资表)。住房公积金专柜审定缴存基数调整表及电子数据,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并作为调整下年度缴存基数的依据;同时住房公积金专柜将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核实后录入职工个人信息。

住房公积金没有缴至20106月份的单位,必须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各单位调整基数和比例后,再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OO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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